第三類:技術及服務應答文件
。35) 技術規(guī)格偏離表:須按照第四章《技術需求書》中有關技術要求進行逐項應答(應答條款序列號的編制應與技術指標一致),并說明響應情況,對于那些可以用量化形式表示的條款,談判供應商必須明確回答,對于那些非量化的條款談判供應商應以功能描述回答,指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是否做出實質性的響應,任何通過簡單拷貝競爭性談判文件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或簡單標注“符合”、“滿足”的響應文件將被拒絕;
。36) 技術及實施方案(含服務方案);(格式見第五章)
第四類:其他文件
。37) 其他競爭性談判文件要求或談判供應商認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44.2 談判供應商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任何一項的虛假將導致其響應被拒絕。
45. 響應文件格式
11.2 對于競爭性談判文件第五章中已經提供了格式的響應文件內容,談判供應商必須按提供的響應文件格式進行填寫和編制,沒有提供格式的可自行設計。
46. 響應報價
12.8 響應報價應包括談判供應商為完成競爭性談判文件中規(guī)定的本項目采購內容和范圍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具體包括但不限于談判供應商須知前附表第4項列出的內容,以及與所報貨物/服務相關的所有稅費。談判供應商估算錯誤或漏項的風險一律由談判供應商承擔。
12.9 談判供應商應在響應分項報價表中詳細列出所報貨物及服務的單價(如適用)和總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響應分項報價表上的價格應按競爭性談判文件第五章的格式填寫。
12.10 響應分項報價表的總價應和響應報價一覽表的響應報價相一致,也包括談判供應商為完成本項目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且已包括與所報貨物/服務相關的所有稅費。若響應分項報價表的總價和響應報價一覽表的響應報價不一致,則談判供應商的報價以《響應報價一覽表》的響應報價為準。
12.11 談判供應商的報價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是固定不變的,未經采購人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以可調整的價格提交的響應文件將作為非實質性響應而予以拒絕。
12.12 談判供應商對每種貨物或服務只允許有一個報價,采購方不接受有任何選擇的報價。
12.13 談判供應商根據本須知12.2條規(guī)定將響應報價分成幾部分并按競爭性談判文件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填寫“響應分項報價表”只是為了方便采購方對響應文件進行比較,并不限制采購方以其它方式簽訂合同的權力。
12.14 競爭性談判文件的技術規(guī)格中指出的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標準以及參照的品牌或型號(如果有的話)僅起說明作用,并沒有任何限制性。談判供應商在響應中可以選用替代標準、品牌或型號,但這些替代要實質上滿足或超過競爭性談判文件的要求。
47. 報價貨幣
13.2 談判響應函、響應報價一覽表、響應分項報價表、最終報價表等所有報價一律用人民幣填報。采購方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幣幣種的報價。
48. 項目保證金
48.1 ★本項目須提供項目保證金人民幣4000元整。(支票或轉賬匯款均被接受,賬戶開 戶 名 稱: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賬號:1100 1059 2000 5910 8022;開戶行:建行北京東方廣場支行)。
48.2 本項目保證金用于確保供應商在談判和最后報價階段切實履行其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相關規(guī)定,則談判小組有權扣除其項目保證金。
49. 談判有效期
49.1 談判有效期見本須知前附表。在談判有效期內,所有響應文件均保持有效。響應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須知規(guī)定的有效期短的,將被視為非實質響應,采購方有權拒絕。
49.2 特殊情況下,采購方可于原談判有效期滿之前要求談判供應商同意延長有效期,要求與答復均應為書面形式。談判供應商可以拒絕上述要求,其項目保證金不被沒收。對于同意該要求的談判供應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許其修改響應文件,但將要求其相應延長項目保證金的有效期,有關退還和沒收項目保證金的規(guī)定在談判有效期的延長期內繼續(xù)有效。
50. 響應文件的制作和簽署
50.1 談判供應商應準備一份響應文件正本和“談判供應商須知前附表”中規(guī)定數目的副本及電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采用U盤形式),每套響應文件須清楚地標明“正本”“副本”“電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為準,電子版與紙制文件不符,以紙制文件為準。
50.2 響應文件須用中文編寫,并須有序地裝訂成冊(A4紙),除封面及技術彩頁外,每一頁都應標有連續(xù)頁碼,裝訂須牢固不易拆散和換頁,不得采用活頁方式裝訂,響應文件中不得留有空白頁(如隔頁紙)。
50.3 響應文件的正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書寫或打印,加蓋談判供應商單位公章,并由談判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響應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復印件。
50.4 任何行間插字、涂改或增刪,必須由響應文件簽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邊簽字才有效。
50.5 采購方拒絕接受以電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形式遞交的響應文件。
50.6 談判供應商在響應過程中相關文件的簽訂、履行、通知等事項的書面文件中的單位蓋章、印章、公章等處均僅指與談判供應商名稱全稱相一致的標準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帶有“專用章”等字樣)的印章。如響應過程中談判供應商使用專用章,須提供特別說明函,明確該專用章作為直接參與響應時相關響應文件的簽章、及業(yè)務合作伙伴參與響應時授權函的簽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該特別說明函須同時加蓋談判供應商公章和談判供應商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