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甲骨文狀告Google的Android侵犯該公司的Java專利。
雖然Android的成功也不過最近之事,但其軟件元件卻非如此。Google是在2007年宣布Android計劃,并在2008年發(fā)布Adnroid源代碼。至少在2007年時,Sun就反對Google在使用Java技術上刻意避開Sun,使得Google在使用上不需受“Java社區(qū)流程”(Java Community Process,負責監(jiān)督Java的組織)的規(guī)范,同時Google也沒繳任何一毛授權費,當時消息來源曾告訴記者,Sun這方面一年營收已經(jīng)超過10億美元。只是Android后來正式上市時,Sun已經(jīng)無力來控告Google了。
只是,一樁并購案卻讓整個事情翻盤。
Java之父James Gosling在博客上表示,“Sun不愛打專利官司”。Gosling在甲骨文并購了Sun不久后便離職,他曾指甲骨文的Larry Ellison是“黑暗王子”,因此他對甲骨文也有很不錯的觀察:“Sun與甲骨文在進行整合會議時,那時我們就一直被問到Sun與Google之間的專利狀況,我們看到甲骨文律師眼睛都發(fā)出亮光!
Google自行重新部署部分Java技術,好讓程序人員可利用Java來撰寫自己的程序,并納入一套主要的虛擬機器元件稱為Dalvik,它可把程序轉為Android機器可執(zhí)行的程序代碼。這種技術復制在電腦產(chǎn)業(yè)十分平常,而為了避開法律風險,工程師基本上會自己完整重建一套(相當于反向工程,也稱為clean room手法)。
“先前大家內(nèi)部常會談到Google到底有辦法切得多干凈?”一位熟悉Sun內(nèi)部對于Android看法的消息來源表示。當時擔任Sun軟件部門主管Rich Green曾對內(nèi)提到,若依照加州法令,Google切得再怎么干凈,還是可以找出破綻。
事實上,從Sun跳至Google的Java重量級專家可不少,其中包括Google現(xiàn)任CEO Eric Schmidt。其中最有名的人物是Tim Lindholm,他在Sun曾負責移動Java開發(fā)工作,并寫了“The Java Virtual Machine Specification”一書,其他知名人物包括Joshua Bloch、Scott Violet與 Chet Haase。
甲骨文不愿針對此事評論。
Google發(fā)言人則表示,“我們很失望甲骨文決定對Google與開放源代碼Java社區(qū)提出這種毫無根據(jù)的官司,我們會強力捍衛(wèi)開放源代碼標準,并會跟產(chǎn)業(yè)繼續(xù)攜手合作開發(fā)Android平臺!
當年Sun與Google還是好朋友時...
Sun與Google其實一度好過,2005年,Sun還同意在Java中散布Google Toolbar,而Google則會幫忙提倡Sun的OpenOffice.org軟件,同時Google也會增加在Java Community Process的參與度。
不過Google并不喜歡Sun的Java授權方式(即使已經(jīng)是開放源代碼),因為它是采GNU通用公共授權書(GPL),而Google卻不希望手機制造商還得擔心若用了Android就得被迫發(fā)布他們的軟件源代碼(依照GPL授權條款的規(guī)定)。
“我擔心GPL的部分是,假設Samsung想打造一只在功能上跟LG不同的Android手機,若是采GPL授權,則Samsung所做的任何應用程序獲使用者界面改善就都得回饋出來,”Google工程總監(jiān)Andy Rubin在2008年受訪時曾表示。“在應用層面上,GPL是不可行的!
Sun對于Java的“Standard Edition”(適用PC與服務器)版本采比較開放作風,允許開發(fā)人員連結GPL程序代碼,但卻不必非得把程序代碼以GPL發(fā)布(亦即所謂的classpath例外)。
但Java的Mobile Edition版本卻沒有這個例外條款,因此手機廠商若想使用Java,往往會干脆付費買Sun技術的授權。
這個業(yè)務很賺錢,消息來源對記者表示,Sun的移動Java授權一年可賺上10億美元,但在甲骨文收購了Sun後,此一數(shù)字掉到只剩幾千萬美元。
也難怪甲骨文看到Adnroid成功,也想跑來跟Google要授權費。Google雖然在科技圈的勢力龐大,但甲骨文顯然也沒在怕。
為何付錢打專利官司?
專利官司的花費很兇,即使對有錢的公司也是一大負擔,因為公司主管與工程師要投入的時間很多,但有些公司覺得還是值得。
首先是賠償金額龐大,甲骨文提到Google刻意侵權7個專利,因此若甲骨文勝訴,賠償金便會提高三倍。
其次是著眼知識產(chǎn)權。專利官司往往以“交互授權”和解收場,如此雙方便都可互用彼此的專利技術,但授權費往往流向專利數(shù)比較多的那間公司。
Sun的專利曾經(jīng)發(fā)威過,微軟在2004年曾付了9億美元給Sun解決打了多年的Java侵權問題。微軟的C#語言與.Net軟體基礎基本上跟Java很類似,Sun后來又在2002年補了一個反壟斷官司,因此后來Sun又多拿到7億美元,外加一筆3.5億美元的權利金。
只是Sun狀告微軟當年正是前者最風光的1990年代鼎盛時期。等到Google推出Android時,Sun自己都已經(jīng)搖搖欲墜了。
一位消息來源表示,正因為缺乏財務支持,使得Sun對于Android的作法只能對外抱怨,卻拿不出實際作法。
“你的股價只剩3塊錢,根本不可能有錢去跟Google相抗衡!毕碓幢硎尽
當然,Sun那時也不想重犯之前跟微軟打官司的經(jīng)驗。Gosling那時被困在華府數(shù)月就為了打官司,無法回歸他的Java本業(yè),后來Gosling終于回來公司時,同事還辦了一場盛大party歡迎他重返團隊。
甲骨文顯然就沒有這些顧慮了,它有足夠的財力去打這場官司,只是若被Google反告,它就得多花一點律師費。
可以顯見的是Google絕非省油的燈,曾在Sun擔任Web技術總監(jiān),現(xiàn)跳槽至Google Android團隊的Tim Bray上周五在他的Twitter上寫到:“這是我自己發(fā)言:F*** 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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